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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扬子江监理 发表日期:2011-6-15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

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按语:请各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市城建委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精神,重点将对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的四点要求,落实到项目监理的具体操作中,承担监理在此方面的责任,向管理部门反馈在工作中执行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落实建管部门的要求。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1129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应按照规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空调系统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2、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按《湖北省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和给排水等内容。

    3、涉及外保温系统应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图集进行设计。

    4、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5、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节能指标。

    6、参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对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签署明确意见。

    7、轻钢网架、幕墙专项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并给出节能审查的明确结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受理节能设计变更时,应审查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文件,在确认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未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相关指标后,方能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3、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纳入审查内容,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具体做法,组成材料性能,防火构造及施工防火措施,并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及形成成品的保温产品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同时应做好进场验收、见证取样等相关台帐。

    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并对分项工程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使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并要明确主控项目的重点控制内容,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特别应加强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要加强质量控制。

  5、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广目录和备案产品,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6、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等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总包单位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负责。

    8、应在施工现场对使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等建筑节能信息挂牌公示。

  (五)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和防火构造等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保温工程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厚度和保温层外装饰及墙体、屋面、门窗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实施监理。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要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内外墙保温工程情况、屋面保温工程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1、检测单位应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对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3、检测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监督

    市、区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质量。

    应加强施工图阶段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未经过节能设计审查的项目,图审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市、区建筑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核查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设计审查文件。

    (二)在工程监督巡查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的监督抽查,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加强对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四)在提交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作专题说明。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

    (一)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省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建立并对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予以备案和公告。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外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

     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应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五、进一步严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四)能效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保证能效测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进一步强化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责任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应管理机构,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落实和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制度、标准、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监督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负责组织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评审、验收工作。

    (二)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篇,并将节能标准、节能措施及所使用的主要节能材料等作为评标内容。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行为进行管理;未注明建筑节能内容或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严格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

    (七)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建立并公布建筑节能工程投诉电话,受理相关投诉。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节能办,按本《通知》加强对区管工程的建筑节能质量管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