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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扬子江监理 发表日期:2011-2-16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城建规〔 2010 299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政质监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

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建设各方质量行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 号)、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3183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 12 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实际,现将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政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质量负责。勘查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查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宾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严格执行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二、着力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合理工期的管理
  
(一)科学确定合理施工工期。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
  
(二)严格执行合理施工工期。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单位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阶段的合理工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三)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行为
  
(一)严格市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工程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报监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批)等法定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审批)手续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依据上级有关会议或批示精神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必须提交相关批示文件,先行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报监手续。
  
(二)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市政工程尤其是道路排水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实施分包活动,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维护市政工程建设环境。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要充分依赖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市政工程建设环境,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四)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严格市政工程施工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一)实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与施工技术专项评审及论证制度。为确保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从2011年元月1日起,市政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工具式模板和超高、超长模板安装方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引进与应用、先施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停缓建之后准备重新续建的工程以及存在质量问题和技术难题的工程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委托武汉市建设科技委市政施工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及论证,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建设与施工。
  
(二)实行市政工程功能性检测监督检查制度。从2011年元月1日起,全市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功能性检测。功能性检测工作计划由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并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大对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处罚工作力度,重点查处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验收、旁站监理、平行检验以及见证取样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大力整顿与规范市政工程检测市场,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坚决清除一批不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资质、扰乱市政工程检测市场秩序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
  
(二)建立全市市政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与曝光制度。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市政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会,报告全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状况、质量投诉与处理情况以及质量检测信息。通报表扬质量控制与管理先进单位及其项目部和主要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施工质量低劣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正常的项目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市政工程及其建设单体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信息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及部门,并在“武汉建设网”开辟“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信息”专栏,进行网上公布并保存一年。

(三)实行重大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标志牌制度。从2011 年元月1日起,我市重大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全社会监督。未按规定设置竣工验收标志牌的项目,列入全市市政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会通报名单。
  
(四)继续强化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四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切实发挥质量“一票否决”作用,确保工程建设活动健康、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地铁、桥梁、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等结构性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六、其他
  
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201111日起施行